福建联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485某某与福建联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324民初485号之一
原告:**,男,1978年5月27日出生,个体户,住江苏省泗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凯,江苏三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军,江苏三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联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45729672253,住所地福建省福州保税区综合大楼****-2518(自贸试验区内)。
法定代表人:雷招兰,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福建联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立案
诉讼中,原告**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利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460元,减半收取计323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许 光
人民陪审员 王 康
人民陪审员 孙爱东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祖 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