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金络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浙江金络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民申261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72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现住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华生,杭州市下城区力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浙江金络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江东路45号。
法定代表人:王厦栋,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厦栋,男,1962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浙江金络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王厦栋股东出资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06民终3295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之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及实体处理均无不当,再审申请人提出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黄培良
审判员  郭杭铵
审判员  李良勇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封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