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604民初8774号
原告:**,男,1972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华生,杭州市力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毕志成,杭州市力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浙江金络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江东路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4737776620M。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浙江金络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9日立案。
原告**于2018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浙江金络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身权利所作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浙江金络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石学敏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