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金络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浙0604执298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大道193号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075327358A。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浙江金络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江东路45号,组织机构代码73777662-0。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安徽省浙皖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寿县寿春镇寿蔡路北侧,组织机构代码74488597-2。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浙江省岱山县宏大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岱山县高亭镇渔山南水村,组织机构代码74702649-5。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2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

被执行人:***,女,1963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

被执行人:**,男,1987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

本院在执行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浙江金络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省浙皖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浙江省岱山县宏大石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浙江金络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省浙皖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浙江省岱山县宏大石业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本院作出并已生效的(2014)绍虞商初字第88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2016年8月3日立案后,于2016年8月10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告知书,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执行中本院依法查封的被执行人安徽省浙皖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房产因产权有争议暂难处置,六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等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