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604民初10120号
原告:**,男,1972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滨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杭州市力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2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
被告:浙江金络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江东路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4737776620M。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浙江金络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