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浙0604执61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舜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组织机构代码14611596-X。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浙江金络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组织机构代码73777662-0。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浙江舜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浙江金络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浙江金络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本院作出并已生效的(2016)浙0604民初546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2017年2月16日立案后,于2017年3月14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告知书,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执行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等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