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水轮机厂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水轮机厂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特种电机厂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渝0109执恢41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重庆水轮机厂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珞璜工业园B区中兴二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2031094524。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重庆特种电机厂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镇***6号10幢1-1、2-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203055247M。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关于重庆水轮机厂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重庆特种电机厂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渝0109民初5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2年5月2日额度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一年,期满前一个月可申请续冻结),但无可供执行的存款;查封被执行人重庆特种电机厂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房屋,因被执行人提出异议,案件正在处理执行异议,不能处置查封财产。本院通过执行案件网络查控系统以及其他查控措施,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不动产、动产、公司股权、其他财产性权益、应收债权等可供处置的财产,申请人也未提供有效的执行线索。综上所述,因被执行人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渝0109执恢41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终结本案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陶 艾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