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水轮机厂有限责任公司

武汉沃科机电技术有限公司与重庆水轮机厂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6民初17851号 原告:武汉沃科机电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白沙洲大道烽火五金建材水暖市场五金新区新A3区36号门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6574921423J。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雄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水轮机厂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珞璜工业园B区中兴二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2031094524。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武汉沃科机电技术有限公司与重庆水轮机厂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26日立案。原告武汉沃科机电技术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武汉沃科机电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杨 茗 二〇二三年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  文 瑞 书 记 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