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水轮机厂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津携铭机械有限公司与重庆水轮机厂有限责任公司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6财保242号 申请人:重庆津携铭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德感街道正街235号德百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3458968427。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重庆水轮机厂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珞璜工业园区B区中兴二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2031094524。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重庆津携铭机械有限公司以情况紧急,不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其合法权益将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为由,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重庆水轮机厂有限责任公司价值362395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已出具担保函为申请人重庆津携铭机械有限公司提供诉前保全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重庆津携铭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重庆津携铭机械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的申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财产保全申请费2332元,已由申请人重庆津携铭机械有限公司缴纳。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没有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白欧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