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铁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海铁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运城空港开发区云湖文化产业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晋0802执328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海铁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运民。
被执行人:运城空港开发区云湖文化产业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采元。
关于申请执行人海铁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运城空港开发区云湖文化产业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晋0802民初405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海铁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依法立案执行,立即归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其中,2019年8月23日至2020年8月19日期间的利息,按双方约定的月利率1.5%计算,2020年8月20日起至款付清之日的利息,按年利率15.4%计算);承担本案受理费2578元、执行费3941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所采取的执行措施如下:
1、本院以邮寄送达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起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名下的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于2021年8月17日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续冻申请则需在到期前30日内向本院书面提交)账户余额不足。
3、本院于2021年12月27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令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4、本院经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无不动产信息登记。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12月27日通过电话约谈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黄志勤
审判员  冯海斌
审判员  鱼晓辉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欣凯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