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铁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海铁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晋0802执329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海铁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运城市盐湖区。
法定代表人:张运民。被执行人:运城空港开发区云湖文化产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运城市空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采元。
本院在执行海铁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运城空港开发区云湖文化产业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审理,该案作出(2021)晋0802民初40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运城空港开发区云湖文化产业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5100919.97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0106元,执行费62445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所采取的执行措施如下:
1、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通过邮寄送达的形式向被
执行人 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起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
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但并无财产可供执行。冻结了被执行人在银行内的账号,冻结期限为一年,届满之日为2022年8月18日。
3、本院于2021年11月19日查封了被执行人运城空港开发区云湖文化产业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车牌号为晋MC557C的车辆。查封期间为二年,届满之日为2023年11月19日。
4、本院于2021年12月10日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令中,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12月6日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未能执行的标的额为5100919.97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0106元,执行费62445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长张荣
审判员孙琳
审判员卫红胜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鲁昌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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