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铁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海铁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运城市富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晋0802执186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海铁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运城市盐湖区。
法定代表人:张运民。
被执行人运城市富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运城市盐湖区。
法定代表人:孙军命。
被执行人***,男,1961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运城市盐湖区。
被执行人运城市泽盛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运城市盐湖区。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海铁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运城市富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运城市泽盛辉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2021)晋0802执1862号案件终结执行。
终结执行后,如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申请恢复执行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
本裁定书送达即生效。
审判长 宁 伟
审判员 程秀红
审判员 李民杰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直宇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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