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晋0802民初5928号
原告:海铁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1,山西德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德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运城市空港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众志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2,山西众志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海铁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运城市空港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3日受理后,因原、被告需要进行庭前协商调解,原告海铁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31日向本院申请本案暂缓审理。2023年3月21日,原告海铁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海铁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铁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1742元,减半收取110871元,由原告海铁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