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中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六安市金安区连裕塑钢门窗厂、安徽中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1523执2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六安市金安区连裕塑钢门窗厂,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
经营者:杨宗贵,男,1965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
被执行人:安徽中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舒城县。
法定代表人:张**能,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六安市金安区连裕塑钢门窗厂与被执行人安徽中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舒城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皖1523民初6846号民事判决书约定:被告安徽中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六安市金安区连裕塑钢门窗厂支付工程款157430元,并承担自2018年11月16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承担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案件受理费3792元,减半收取计1896元,由被告安徽中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判决书生效后,被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立案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相关法律文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通过人民法院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通过线下查询,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2022年3月8日,本院将上述情况通过短信向申请执行人予以通报。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应当得到切实的执行,胜诉当事人权益理应得到兑现,但受被执行人经济状况和有无可供执行财产的客观限制,本案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再次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对本院在本案中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要求期限届满继续采取强制措施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向本院申请,逾期未申请的由申请人自行承担不利后果。
如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钟 伟
审判员 徐应保
审判员 陈 亮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胡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