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1523执恢16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0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
被执行人:***,男,1953年02月0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
被执行人:安徽中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舒城县经济技术开发区古城北路与龙潭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张**能,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安徽中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舒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皖1523民初2611号调解书己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指定期间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中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6500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评估拍卖后清偿债务,或扣留、提取同等数额的债权、收入。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李杰胜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刘 明
书 记 员 曾 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