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225民初2387号
原告:无为***新材料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市泥汊镇日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55785498414(1-1)
法定代表人:任家法,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松,无为市高沟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无为县乐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市赫店镇赫店街道102门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5073923690J。
法定代表人:包永红。
被告:安徽中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汤池镇谭岭组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3670903735J。
法定代表人:张**能。
被告:刘先乐,男,1962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市。
原告无为***新材料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无为县乐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安徽中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刘先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6日立案。原告无为***新材料门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无为***新材料门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邢依群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王思伟
书 记 员 陈雨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