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中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无为***新材料门业有限公司与无为县乐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安徽中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225民初2387号

原告:无为***新材料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市泥汊镇日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55785498414(1-1)

法定代表人:任家法,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松,无为市高沟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无为县乐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市赫店镇赫店街道102门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5073923690J。

法定代表人:包永红。

被告:安徽中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汤池镇谭岭组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3670903735J。

法定代表人:张**能。

被告:刘先乐,男,1962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市。

原告无为***新材料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无为县乐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安徽中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刘先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6日立案。原告无为***新材料门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无为***新材料门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邢依群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王思伟

书 记 员 陈雨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