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中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安徽中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安徽中意塑胶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523民初5871号

原告:***,男,1953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飞,安徽天地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中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舒城县经济开发区古城北路与龙潭北路交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3670903735J

法定代表人:张**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波,公司员工。

被告:安徽中意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舒城县经济开发区古城北路。

法定代表人:张**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德国,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安徽中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安徽中意塑胶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逾期利息(自2018年6月1日起分段计息至2020年8月1日计849143元,此后利息按年利率4.25%计算至付清止)。事实和理由:2018年5月7日,原告与两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调解达成协议,并制发(2017)皖1523民初2567号民事调解书。其中调解协议第一项:两被告于2018年5月31日前共同一次性向原告***支付所欠工程款7330732元(已扣除原告交纳的管理费、税金等)。但调解书生效至今,两被告分文未付。截止2020年8月20日,造成原告逾期利息损失849143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7)皖1523民初2567号案件中,原告诉请被告安徽中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下欠工程款9295910元及利息,并要求被告安徽中意塑胶有限公司在所欠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经调解达成两被告于2018年5月31日共同支付原告工程款7330732元的协议,并由(2017)皖1523民初2567号民事调解书确认,该调解书中原告已对工程款及利息作出处分,现原告起诉构成重复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谈斌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