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中天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安徽中天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合肥易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皖0104民初2463号
原告:安徽中天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钟左丞,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鲁长松,北京金诚同达(合肥)律师事务所。
委托代理人:孙薇,北京金诚同达(合肥)律师事务所。
被告:合肥易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福军,该公司总公司。
委托代理人:张莉蓉,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华冠杰,该公司职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中天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易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经审查该案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汤本刚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  彭丹丹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