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中天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安徽中天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安徽东维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徽铝铝业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皖0103执403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中天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钟左丞,董事长。
被执行人:安徽东维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陈学松,董事长。
被执行人:安徽徽铝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陈学松,董事长。
被执行人:宣城徽铝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陈学松,董事长。
被执行人:陈学松,男,1965年12月6日生,汉族,住所地***。
被执行人:罗燕,女,1970年8月23日生,汉族,住所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中天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东维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徽铝铝业有限公司、宣城徽铝铝业有限公司、陈学松、罗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暂时难以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2015)庐民二初字第0150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杜 鹏
审判员 苏 星
审判员 姚海军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 燕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