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103财保512号
原告:***,女,1984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被申请人:合肥世纪中天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阜南路166号润安大厦裙楼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64784802J。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56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公民身份号码
×××4437。
被申请人:安徽中天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胜利路东联大厦主楼8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40100719986288K。
法定代表人:钟**。
本院在审理***与合肥世纪中天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安徽中天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合肥世纪中天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安徽中天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计54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者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并提供**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财产。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保全合肥世纪中天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安徽中天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计54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者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案件保全申请费3220元,由原告***预缴。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吴 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