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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升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华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湘0103执625号
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20年9月23日审结,该案(2020)湘0103民初77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现被执行人浙江**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工程款151455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768.63元(以151455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标准,暂从2020年12月19日计算至2021年1月17日止),并应承担案件受理费1800元,案件执行费2171.82元,以上合计156195.45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浙江**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156195.45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荆钊
代理书记员  李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