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升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坚朗五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与群升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粤1973民初5027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坚朗五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群升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广东坚朗五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坚朗五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坚朗五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939.88元,由原告广东坚朗五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
审判员  李媚
书记员  翁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