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升集团有限公司

***与海南三亚金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松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琼0271民初7642号
原告:***,男,1981年7月2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住址:湖北省赤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遂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南三亚金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海南省三亚市吉阳区荔枝沟抱坡路津海建材市场型材三区二排41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69年10月1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住址:湖北省赤壁市。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晴,海南邦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群升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永拖路59号。
法定代表人:**升,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海南三亚金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群升集团有限公司退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7130元(原告***已预缴1713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8565元,退回原告***8565元;保全费4520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