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东风建工集团车城建设有限公司

十堰市东风建工集团车城建设有限公司、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竹溪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0324执异34号
异议人(案外人):十堰市东风建工集团车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东岳路80号。
法定代表人:翁同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邓兴亮,十堰市郧阳区汉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其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异议人(案外人):***,男,1970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
委托代理人:邓兴亮,十堰市郧阳区汉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其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袁知贵,男,1952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其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申请执行人:湖北竹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竹溪县城关镇鄂陕大道1884号。
法定代表人:寇华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金全,湖北君迪律师事务所律师。其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湖北荣泽车桥实业有限公司(原湖北荣泽科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经济开发区龙门工业园龙门大道8号。
法定代表人:王洪朝,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湖北竹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竹溪农商行)与湖北荣泽车桥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荣泽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7月7日作出(2021)鄂0324执565号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被执行人湖北荣泽公司位于十堰市经济开发区××街××路××号××幢××的房屋(不动产产权证为:十堰房权证白浪区字第1××9号)”,案外人十堰市东风建工集团车城建设有限公司(十堰东风车城建设公司)、***对查封的上述房屋权属提出书面异议,请求撤销(2021)鄂0324执565号执行裁定及协助执行通知书,解除对该房屋的查封。
异议人十堰东风车城建设公司、***称:2009年3月6日,十堰东风车城建设公司与原湖北荣泽科工贸有限公司(现更名为湖北荣泽车桥实业有限公司)签订了联合建房协议:湖北荣泽科工贸有限公司以土地出资,***挂靠十堰市东风车城建设公司组织施工,负责全部开发、施工、办理土地及产权证书、及原材料等全部费用。房屋建成后,于2021年10月竣工交付使用。除一层外,该宗土地上所有建筑归十堰东风车城建设公司、***所有。因该房屋报建时用地性质为工业用地,后对外出售为住宅,改变了用地性质,致使十堰东风车城建设公司、***不能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异议人因此多次请求有关部门予以解决,2019年12月10日,十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湖北荣泽车桥实业有限公司用地性质调整”论证批前公示调整用地性质为出让地,房屋过户手续正在办理中。竹溪县人民法院(2021)鄂0324执565号执行裁定及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标的错误,故提出执行异议,请求撤销上述执行裁定及协助执行通知书,解除对该房屋的查封。
为支持其异议请求,十堰东风车城建设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土地使用证、土地转让协议、房屋租赁合同、联合建房协议、湖北荣泽科工贸有限公司车间、办公楼方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十堰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建设工程规划验收认可证、湖北省房屋建设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不动产登记信息、十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湖北荣泽车桥实业有限公司用地性质调整”论证批前公示文件资料、身份信息复印件等证明材料,以证实上述房屋系联合开发,除一楼以外的房屋系异议人所有并实际占有,因涉及用地性质问题未办理过户手续。
经审查查明,2019年12月31日,湖北省竹溪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鄂0324民初1470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十堰市福天至工贸有限公司、湖北荣泽车桥实业有限公司等偿还原告湖北竹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344096.48元及利息(按判决书计算)。该判决书生效后,湖北荣泽公司等未按约定履行义务,竹溪农商行遂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竹溪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7日作出(2021)鄂0324执565号执行裁定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将被执行人湖北荣泽公司位于十堰市经济开发区××街××路××号××幢××的房屋(不动产产权证为:十堰房权证白浪区字第1××9号)予以查封。
另查明,上述查封房屋异议人十堰东风车城建设公司与湖北荣泽科工贸有限公司2009年3月6日签订了联合建房协议,湖北荣泽科工贸有限公司以土地出资,十堰东风车城建设公司、***负责全部开发、施工、办理证书及原材料等全部费用。房屋建成后,于2021年10月竣工交付使用。除一层外,该宗土地上所有建筑归十堰东风车城建设公司、***所有并占有、使用至今。后因房屋对外出售改变了用地性质,致使十堰东风车城建设公司、***不能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经十堰市三违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和十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查处,现房屋过户手续正在办理中。关于异议人十堰东风车城建设公司、***实际占有、使用涉查封房屋和办理过户手续的情况,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十堰东风车城建设公司、***本人在异议请求中陈述的事实一致。被执行人湖北荣泽公司对异议人十堰东风车城建设公司、***陈述的事实予以认可。申请执行人竹溪农商行提出,涉查封房屋仍然登记在被执行人湖北荣泽公司名下,十堰东风车城建设公司、***与湖北荣泽公司签订的联合建房协议无效,该辩解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相符。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所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湖北荣泽公司未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裁定查封其房屋,符合法律规定。现异议人有证据证实涉查封房屋在人民法院查封前已被其合法取得并占有、使用至今,房屋所有权证件正在办理过程中,异议人对涉案房屋享有的权利能够排除执行。故查封标的错误,应依法予以纠正。综上,异议人十堰东风车城建设公司、***的异议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对位于十堰市经济开发区××街××路××号××幢××的房屋(不动产产权证为:十堰房权证白浪区字第1××9号)的执行。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贺荣明
审判员  赵昌立
审判员  王 静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徐小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