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0304执20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经济开发区。
被执行人:***,男,1966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
被执行人:十堰市东风建工集团车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东岳路80号。组织机构代码:178769220。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2020)鄂0302民特153号民事裁定书、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鄂03执监9号执行裁定书,于2021年1月28日向被执行人***、十堰市东风建工集团车城建设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后,被执行人***、十堰市东风建工集团车城建设有限公司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十堰市东风建工集团车城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其他合法收入)35425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龚红奎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黄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