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柳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1125民初477号
原告:山西欣鼎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吕梁市离石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男,1957年11月28日生,汉族,山西省柳林县人,现住离石城内,系欣鼎兴公司职工。
被告:柳林县森泽煤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柳林县西王家沟乡新民村。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西欣鼎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柳林县森泽煤铝有限责任公司票据纠纷一案中,原告山西欣鼎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欣鼎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302元,减半收取4651元,由原告山西欣鼎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