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州市苗圃场

某某与连州市苗圃场(连州市林业科技推广站)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连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1882民初957号
原告:罗建友,男,汉族,1988年9月3日出生,广东省连州市人,住连州市***************,公民身份号码441************512。
被告:连州市苗圃场(连州市林业科技推广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660)。地址:连州市连州镇麻地坪。
法定代表人:唐某1。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建友诉被告连州市苗圃场(连州市林业科技推广站)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罗建友以双方已协商一致为由申请撤回本次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罗建友申请撤诉,属于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其诉讼权利,不损害他人权益,应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建友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25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112.50元,由原告罗建友负担(已预交)。
审判员  张富成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何文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