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力文园林绿化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与湖南力文园林绿化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04民初1638号 原告:徐彬,男,汉族,1982年11月15日出生,住长沙市开福区。 被告:湖南力文园林绿化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劳动中路**尊邸华庭****。 法定代表人:**。 原告徐彬诉被告湖南力文园林绿化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原告徐彬于2021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力文园林绿化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审查认为,原告徐彬撤回起诉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彬撤回对被告湖南力文园林绿化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徐彬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王洋洋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