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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昆明市东川区洋葱大蒜产业协会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云0113民初812号 原告:云南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高新区科高路云铜***大厦C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昆明)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66年11月18日生,回族,昆明市东川区居民,住。 被告:昆明市东川区洋葱大蒜产业协会。住所地:昆明市东川区炎山路7号。营业执照号码:昆东社证字第021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昆明东川腊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东川区炎山路温馨家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37902718910。 法定代表人:***。 原告云南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昆明市东川区洋葱大蒜产业协会、昆明东川腊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2日立案。原告云南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332元,减半收取8,166元,由原告云南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 平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杨 津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邱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