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云0113民初812号
原告:云南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高新区科高路云铜***大厦C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昆明)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66年11月18日生,回族,昆明市东川区居民,住。
被告:昆明市东川区洋葱大蒜产业协会。住所地:昆明市东川区炎山路7号。营业执照号码:昆东社证字第021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昆明东川腊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东川区炎山路温馨家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37902718910。
法定代表人:***。
原告云南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昆明市东川区洋葱大蒜产业协会、昆明东川腊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2日立案。原告云南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332元,减半收取8,166元,由原告云南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 平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杨 津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邱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