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景尚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龙口市顺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景尚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0681民初3576号
原告:龙口市顺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东崇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景尚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龙口市顺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景尚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龙口市顺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起诉与撤诉系当事人自主处分诉权的意思表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龙口市顺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山东景尚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876元,减半收取2438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