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景尚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景尚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共产党烟台市委员会党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鲁0613民初1845号
原告:山东景尚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4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衣超,山东乾元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中国共产党烟台市委员会党校。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
法定代表人:**文,该校常务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秀圆,山东三和德通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原告山东景尚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共产党烟台市委员会党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山东景尚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衣超,被告中国共产党烟台市委员会党校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邹秀圆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给付原告维修备用壁纸款110982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双方于2011年9月1日签订《建筑装饰工程施工标准合同》,由原告对被告新校区(一期)工程室内精装修工程(标段)进行施工,承包范围为A区学院公寓5-26层室内装修。涉案工程于2013年6月20日经竣工质量验收合格,原告应被告要求,预留维修备用壁纸349卷,每卷5.3平方米,每平方米60元,价值共计110982元,并于2013年7月26日交接给被告。时至今日,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仍未支付上述款项。
被告辩称,1.原告承包被告室内精装修工程已经工程量结算完毕,除质保金外已全部支付到位;2.根据原告提供的《壁纸交接单》显示“现20-26层预留部分壁纸,供业主以后维修备用”,说明原告交付给被告的壁纸只是用于维修使用,并未说明需要被告额外付款;3.根据原告诉状所述,原告2013年7月26日将壁纸交给被告,但2019年6月2日才提起本案诉讼,明显超过法定诉讼时效,其诉讼请求应被驳回。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1年9月1日,原告经过招投标程序与被告签订《建筑装饰工程施工标准合同》,约定被告将位于烟台市莱山区港城东大街的烟台市委党校新校区(一期)工程室内精装修工程(一标段)中的A区学员公寓5-26层室内装修工程交由给原告施工,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质量等级为合格标准,合同价款为17000206.87元;保修期限2年,防水部分5年,质量保修金为工程结算价的5%,保修期满后付清全部余款。
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施工,2013年6月30日涉案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之后已投入使用。经财政部门审计,涉案工程总计工程价款为11110964.77元,其中质量保修金应为555548.24元,被告已支付原告10620000元,余款490964.77元尚未支付。
2012年11月,原被告及监理单位共同确认的《材料定价单》显示:20-26层标准房墙面使用的凯撒(CS0701、CS0703)及艺隆(CS9090)壁纸单价为60元/㎡。上述楼层壁纸铺贴完毕后,原告应被告要求预留349卷、每卷5.3㎡,共计1849.7㎡的壁纸供被告以后维修备用,该部分壁纸不在原告施工损耗内,双方于2013年7月26日办理了壁纸交接手续。双方均认可上述壁纸款项未包含在审计工程造价范围内。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材料定价单》、《工作联系单》、《壁纸交接单》等证据及庭审笔录在案佐证,足以采信。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原告施工完成后按被告要求预留壁纸以备维修、被告未支付其壁纸款的事实清楚,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壁纸款110982元(1849.7×60),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被告提出涉案工程除质保金外已经结算完毕、预留壁纸未约定付款以及原告主张该款项已超过诉讼时效的观点,均于法无据,不予采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中国共产党烟台市委员会党校支付原告山东景尚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壁纸款11098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如果被告中国共产党烟台市委员会党校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60元,由被告中国共产党烟台市委员会党校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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