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景尚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芝阳建材集团公司与山东景尚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0681财保68号
申请人:山东芝阳建材集团公司,住所地:龙口市。
负责人:**,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景尚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65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65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财产保全费3770元,已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吕怡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