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宁0422执1053号
申请执行人:宁夏广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同心县豫海镇文化北街。
法定代表人:丁奋,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立波,男,1982年9月5日出生,住宁夏同心县。系丁奋的长子,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宁夏凯峰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吉县兴隆镇北街。
法定代表人:苏文才,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宁夏广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宁夏凯峰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西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宁0422民初420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宁夏凯峰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清偿宁夏广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2168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发包给申请执行人承建的西吉县兴隆镇综合农资城无房产登记证书,无法处置,其名下再无银行存款、车辆及房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闯
审判员 辛亚东
审判员 喜金龙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马如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