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台县水务局钻井队

(2016)甘0724执552号高台县水务钻进队与甘肃金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高台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甘0724执95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住高台县城关镇锦绣花苑。
被执行人:武泽廷,男,汉族,住高台县城关镇。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6日作出(2016)甘0724民初178号民事调解书结案,该调解书确定由被执行人***返还申请执行人***货款20000元,限于2016年7月30日前返还10000元,同年10月30日前返还10000元;任何一期逾期,被执行人***承担违约金4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08.5元。现该案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费11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进行了“四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被执行人***长期下落不明,致使该案暂时无法继续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递交了申请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黄多孝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