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台县水务局钻井队

(2016)甘0724执551号高台县水务局与高台县华亿洗煤厂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高台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甘0724执55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高台县水务局钻井队,住所地甘肃省张掖市高台县骆驼城乡永胜村。
被执行人:高台润民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台县南华工业园区。
申请执行人高台县水务局钻井队与被执行人高台润民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0日作出(2015)高民初字第1935号民事判决书结案,该判决书确定由被执行人高台润民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偿付申请执行人高台县水务局钻井队打井款16万元,并给付利息20410元,合计180410元。同时承担案件受理费1750元。现该案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高台润民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高台县水务局钻井队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费2632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进行了“四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被执行人高台润民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已变更且长期下落不明,致使该案暂时无法继续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递交了申请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黄多孝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