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台县水务局钻井队

***与高台县水务局钻井队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高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甘0724民初103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79年7月15日,住高台县城关镇。
被告:高台县水务局钻井队。
法定代表人:***,系该队队长。
地址:高台县骆驼镇永胜村。
原告***与被告高台县水务局钻井队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19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曾于2018年1月23日向本院提起过诉讼,本院以纠纷发生时原被告之间系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并非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为由驳回原告的起诉,现原告以同一事实同一理由再次提起诉讼,经本次庭审释明后,原告当庭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14元,减半收取计407元,由原告***负担。本院预收原告的受理费814元退还其407元。
审判长***
审判员*兴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