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台县水务局钻井队

***与高台县水务局钻井队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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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高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甘0724民初322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79年7月15日,甘肃省高台县,大专文化,住高台县。

被告:高台县水务局钻井队。

法定代表人:***,系该队队长。

原告***与被告高台县水务局钻井队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偿付拖欠劳务费40540.3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1年至2012年原告承包被告打井任务,原告承揽8眼井,由原告组织人员打井,总计打井费用187611元,扣除被告预付及垫付款147070.7元,下欠40540.3元,经原告多次未果,原告向高台县水务局反映要求解决,水务局调查后于2017年6月2日要求被告于2017年12月31日前给付。逾期后被告一直未付,故起诉贵院,望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原系高台县水务局钻井队职工,其主张的与高台县水务局钻井队之间承揽合同关系,实质上是单位内部获取薪资的管理方式,系行政隶属关系,原被告之间系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并非民法所调整的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故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原告预交本案受理费814元,本院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张灵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