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702执517号
申请执行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尧渡镇河西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21154200953B。
法定代表人:孟诗林,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2年0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网络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依职权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且征求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皖1702执51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宋会杰
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陈 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