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至县秋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17执1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94年9月13日出生,住安徽省池州市***。

被执行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尧渡镇河西南路**,组织机构代码15420095-3。

法定代表人:孟诗林,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团结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尧渡镇老街**组织机构代码730019133。

法定代表人:鲍绍锋,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团结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书,申请撤销本案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皖17执1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魏长松

审判员  徐阳亮

审判员  向 奚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裴忠伟

书记员吴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