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17执1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94年9月13日出生,住安徽省池州市***。
被执行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尧渡镇河西南路**,组织机构代码15420095-3。
法定代表人:孟诗林,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团结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尧渡镇老街**组织机构代码730019133。
法定代表人:鲍绍锋,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团结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书,申请撤销本案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皖17执1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魏长松
审判员 徐阳亮
审判员 向 奚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裴忠伟
书记员吴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