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至县秋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民抗98号
抗诉机关:安徽省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58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东至县。
申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86年3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之子。
申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女,1962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之妻。
申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74年5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东至县,系***之弟。
申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高胜利,男,1967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系***妹婿。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东至县秋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东至县尧渡镇河西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21154200953B(3-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诉人***、**、***、***、高胜利因与被申诉人东至县秋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皖17民终145号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诉。安徽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以***(行)复查[2019]34000000047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指令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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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