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至县秋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东至县秋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福建省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121民初4506号
原告:东至县秋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尧渡镇河西南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21154200953B(2-3)。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宏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北环中路2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1581449798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原告据此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东至县秋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10元,因以撤诉方式审结,减半收取155元,由东至县秋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连伟强
附:
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