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津0116民初10635号
原告:合肥凌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望江西路800号创新产业园C1楼12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5633497OU(1-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袁,安徽众城高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友良,安徽众城高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航峰希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天津自贸区响螺湾旷世国际大厦A座1704-53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8MA0794425T。
法定代表人:**。
原告合肥凌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航峰希萨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9日立案后,原告合肥凌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通知交纳诉讼费用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合肥凌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杨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