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闽0981民初5854号
原告:***,男,汉族,1971年12月10日出生,住福安市。
被告:北京古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永顺镇西路园甲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27177320735。
法定代表人:厉振峭,经理。
被告:屏南华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屏南县古峰镇文化路中段六号楼5号-6号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23772901298B。
被告:福安市实验小学教育集团,住所地福安市龙江路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52202490435866D。
法定代表人:***,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员工。
原告***与被告北京古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屏南华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福安市实验小学教育集团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于2017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且其撤诉并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64元,减半收取为232元,由***负担。
审判长杨胜
代理审判员*林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