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古城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古城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南省沙坪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104民初16000-1号
原告湖北古城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公安县藕池镇民生路。
法定代表人万小平,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湖南省沙坪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一段6号沙坪商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陈剑波,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古城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省沙坪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应原告湖北古城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于2019年11月11日作出了(2019)湘0104民初16000号民事裁定书。本院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对被告湖南省沙坪建设有限公司的部分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原告湖北古城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解除本案财产保全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古城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作为保全申请的权利主体申请解除诉讼财产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湖南省沙坪建设有限公司在本案中所采取的诉讼财产保全措施。
审判员  郭庆军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陈婧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