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冀0902民初169号
原告安徽省宿州市防腐安装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5234083-X,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开发区金河三路南侧(安徽向明置业有限公司办公楼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河北海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被告红旗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振林区龙山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分公司,住所地沧州市新华区交通大街50号。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石化第五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中山七路81号。
法定代表人田建军,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沧州渤海石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市新华区交通大街5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河南省八达防腐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长垣县人民路10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宿州市防腐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红旗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分公司、中石化第五建设有限公司、沧州渤海石化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八达防腐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双方已达成和解,故原告安徽省宿州市防腐安装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红旗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分公司、中石化第五建设有限公司、沧州渤海石化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八达防腐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省宿州市防腐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771.55元,减半收取8886元,由原告安徽省宿州市防腐安装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李超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泊美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