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云0402执1212号
申请执行人:玉溪卉源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云南联高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玉溪卉源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云南联高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在相关财产登记机构查询,被执行人云南联高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名下现无车辆登记,也无房屋产权登记,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询问申请执行人,其不能向本院提供有关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云0402执1212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请求本院继续执行的,可书面申请本院继续执行,申请时必须提供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调查核实后,确实具备执行条件的,本院重新立案继续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杨洁
审判员王晟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白艳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