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承华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百旺鑫瑞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中承华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与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8财保241号
申请人:北京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穆家峪镇穆家峪南街1号镇政府办公楼401室-855(穆家峪镇集中办公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062751117C。
法定代表人:周学动,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春年,北京市问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高新区力海企业港一期1号楼四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027415285741。
法定代表人:王海东,经理。
申请人北京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承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天支行账户×××、廊坊银行顺安道支行账户×××内的存款194705元。本院出具保全裁定对被申请人名下上述两个账户予以冻结。现申请人北京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主张与被申请人就争议纠纷达成协议,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上述账户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北京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承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天支行账户×××、廊坊银行顺安道支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席引路
二〇二一年七月一日
法官助理 史金杰
书 记 员 吴立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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