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承华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802民初3590号
原告: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高新区力海企业港一期1号楼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027415285741。
法定代表人:王海东,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华,河北承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气象台路9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00040120352X9。
法定代表人:马华山,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亚梅,天津致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查明本案需以鉴定结论为依据,故原告起诉没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受理案件费减半收取8077.00元,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孟庆九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孙 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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