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承华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民抗38号
抗诉机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成德高欣区力海企业港一期1号楼四层。
法定代表人:王海东,董事长。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崔立生,男,1964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瑞娜烽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永顺镇苏坨村。
法定代表人:高瑞烽。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城乡昊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鸭子桥路6号。
法定代表人:张亚非。
申诉人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诉人崔立生、北京瑞娜烽商贸有限公司、北京城乡昊都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03民终6789号民事判决,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申诉。北京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七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以京检民监[2022]11000000043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韩君贵
审判员
刘晓军
审判员
许秀
二〇二二 年 七 月 六 日
法官助理
王楠迪
书记员
栾贺欣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