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津0113民初111号
原告:***,男,1974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睢县。
被告:***,男,1971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
被告: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高新区力海企业港一期1号楼四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行政法务。
原告***与被告***、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4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